新方世玉前传侠者无畏

状态: HD国语

主演: 白那日苏 苏月 徐少强 陈之辉 孙蛟龙 

导演: 刘亚瑟

语言: 国语

首播: 2020(中国大陆)

更新: 2024-05-13 19:14

类型: 喜剧片

非凡线路

  • HD国语
  • 剧情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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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于欢案二审判决后,法律界纷纷发表意见,不少人认同二审法院的判决,认为于欢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是防卫行为,但属防卫过当,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也有学者如陈兴良、周光权等并不认同二审法院的判决,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,属正当防卫,不是防卫过当。

    该案的判决,引发人们对正当防卫的热议。在司法实务中很少遇到的正当防卫现象,被充分发掘出来。有论者将正当防卫视为公民的一项权利,是“天赋人权之一”。大家肯定了现实社会中实施正当防卫的私力救济性质,就像见义勇为一样,应当提倡,鼓励人们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震慑犯罪,伸张正义,而不是坐以待毙、见死不救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还例举了20世纪80年代的“孙明亮案”,孙明亮晚上在去看电影时,看到郭鹏祥等三人尾追纠缠两名少女,遂上前制止并发生争斗,郭纠集多人对孙明亮进行报复,孙明亮退到垃圾堆后,掏出刀子将继续扑打的郭鹏祥刺伤致死。该案一审以伤害罪判处孙明亮有期徒刑15年。后经甘肃省高院再审,认定孙明亮的行为属防卫过当,改判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。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总结宣传,倡导人们实施正当防卫的价值取向。

    通过于欢案,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、主观条件、时间条件、对象条件、限度条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,如起因条件中的不法侵害,不局限于暴力,包括非法拘禁、侮辱等行为;时间条件中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”,包括了持续行为。陈兴良教授例举了一个案件:一个少女被拐卖,遭男方强奸并打骂,女孩多次逃离未果,后乘男方睡觉,将其杀死逃跑。陈教授认为该少女行为属正当防卫,该男子的不法侵害处在持续状态,少女随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。实施正当防卫并不需要“不得已”情况,即便可以躲避或者寻求司法保护,防卫人仍可实施防卫行为;认定防卫限度要防止“结果论”、“伤亡者为大”的思想,实践中往往只要发生了伤亡结果,就认为是防卫过当,这就是“结果论”的错误思想所致。2006年,广西某县发生了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,该县法院直接援引《刑法》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,宣告无罪,而不是援引特殊防卫的规定。该判例明确了在普通正当防卫中也存在防卫致死的情况。

    对于何为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,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,多数认为,要根据案情全面考量,分析不法侵害的前因后果,防卫人对持续侵害行为的累积感受,设身处地站在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时考量,能否可以冷静理性的选择防卫手段,特别是在孤立无援、高度紧张下的应急防卫。回到于欢案,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,另一方面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是出于“逼债”,虽然不法行为人对于欢实施了非法拘禁、侮辱、拍打面颊、揪头发等行为,但尚未强烈的攻击行为,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强迫和严重,而于欢持刀连刺4人,致一死三伤,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构成防卫过当。

    我们不赞同二审法院对于欢防卫过当的分析,如按二审法官的认定,本案中于欢处在当时的不法侵害情况下,如何才能有效实施正当防卫,即制止了不法侵害,又没有对侵害人造成严重伤害,恐怕二审法官无法给出答案,那么凭什么认定于欢是防卫过当呢,是不是因为出现了“一四三伤”的严重后果,就认定是防卫过当呢?

    我们认为,法律人多为社会精英,可能没怎么打过架,或者说没有过防卫经历,不容易体会暴力对抗中当事人的心理、意识和行为。他们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析,都是从司法角度出发,站在事后评判者的位置加以阐述,无法摆脱法律人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评判标准,也无法深入了解防卫行为时的内在动因、对抗规则和目标追求。本文从防卫对抗行为的本质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,试图揭示防卫行为对防卫人的影响,进而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在限度内实施,抑或超越限度实施。

    就正当防卫本身而言,除去其前缀定语,实质上就是暴力行为或者说是反击打斗行为,防卫人通过暴力反击,制服对手,可能造成侵害人损害,从而防止或减少自身受损,实现自我救治。

    正当防卫作为暴力反击行为,要想战胜侵害人,必须遵守暴力行为内在的“丛林法则”,这不是法律规则。就象你与他人打架,怎么才能打赢对手,这不是法律所能决定的,奉行的必然是“丛林法则”,也就是你的实力,如己方人数、个人能力、武器状况、打斗技术等等。现实中,防卫人进行暴力反击有可能出现三种情况:一是防卫人的实力强于侵害人,打赢对手,使对方落败或受损,无力反击。二是双方实力相当,互有损伤。三是防卫人实力不如对手,遭对方打击,出现或逃或伤或亡等不利后果。正当防卫的实现,就是要战胜对方(不法侵害人),如果落败了,就无法实现正当防卫,反而会受到更大的侵害。如实践中面对持刀抢劫,一般都要求不要做无谓的反抗,以免遭受更大伤害。上述第二、三种情况,显然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,只有第一种情形,通过暴力反击战胜侵害人,制止了不法侵害,使其无法实现侵害行为,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  实践中防卫人如何通过暴力反击,打败侵害人,实现正当防卫呢?我们认为,防卫人必须要结合“丛林法则”,实施防卫行为:

    1、防卫人的实力明显强于侵害人,比如以多打少、以持武器反击徒手侵害人等,这种情况实现正当防卫较为容易。

    2、防卫人的实力与侵害人旗鼓相当,这时就很难实现正当防卫,弄不好就会受到更大侵害。此时,防卫人就可以采取相关手段增强自己实力,如增加人员、增加武器、利用有利条件等,使自己处在实力优势地位,从而战胜侵害人,实现正当防卫。前述例举案件中,被拐卖的少女,在受到持续侵害过程中,抓住侵害人睡觉的时机,杀死侵害人,维护了自己了权益。

    3、防卫人明显处于弱势,如侵害人人多势众、拥有武器、器械等。在这种情况下,防卫人如果贸然反击无疑是以卵击石,只会造成更大的伤害,无法实现正当防卫。此时,防卫人如能按“丛林法则”,增强了实力,当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。比如增加了防卫力量、增加了武器、器械、利用有利条件等,就象《水浒传》中“浪里白条”张顺在地上打不赢李逵,在水里就能击败李逵。

    于欢案中,于欢与其母亲被侵害人11人控制,动弹不得,遭到严重侮辱、殴打、拘禁等不法侵害,凭于欢个人是不可能以一敌十的,也就无法实施正当防卫。在此情况下,于欢增强实力的办法就是拿起桌子上的刀(或其他利器)进行防卫,从而增强了自己的实力,才能有机会与侵害人抗衡。孙明亮案中,孙明亮遭受对方多人斗殴被逼到角落后,拔出刀以增强自己的防卫反击能力。于欢和孙明亮的拔刀行为,从防卫的角度看都是正确做法,无可非议,否则他们只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,无法实施正当防卫。

    防卫人在以弱抗强,以少抗众的情况下,增强的实力,特别是器械,如果器具杀伤力越强,增强的实力也就越强,对侵害人的损害也就有可能越大。如防卫人增加的是枪的话,其反击力就非常大,如增加的是烧火棍,则实力增强有限,反击力较小,仍然处于弱势。象2015年在黑龙江庆安发生的袭警案,不法分子抢了警械追打警察,警察掏抢自卫,一枪击毙不法侵害人,完全符合正当防卫。

    于欢和孙明亮拿起刀,增强了自己的反击实力,在其实施防卫的时候,很难说此时他们拿着刀对抗多个侵害人,就占优势地位,顶多是旗鼓相当,或略处下风(于欢对抗的侵害人有11人),此时要实施反击,就要奋不顾身、不顾一切地行动,才有可能达到防卫目的。这就是暴力反击的“丛林法则”。相反,如果孙明亮和于欢拿着刀,弱弱地不敢反击,就像杜某(于欢案侵害人)上前挑衅“看你攘吗”,郭某不屑孙明亮持刀警告继续追打,那就起不到防卫反击的作用。因此,孙明亮和于欢在当时的情形下,不顾一切地持刀反击,是符合防卫反击的“丛林法则”的,换言之,孙明亮和于欢持刀反击是由防卫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,是完全合理的,否则就无法实现防卫反击的目的。

   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,于欢的反击、孙明亮的反击、被拐少女的反击,都是符合弱者反击强者致胜的“丛林法则”的,制止了不法侵害,实现了正当防卫。

    至于二审法院认定于欢防卫过当,我们不敢苟同。二审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尚未达到强烈的攻击行为,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强迫和严重,而于欢持刀连刺4人,致一死三伤,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构成防卫过当。该判定充满了“结果论”,脱离了防卫本身就是通过暴力反击的自然属性,也脱离了暴力反击致胜的“从林法则”。

    如果于欢是防卫过当,那么请教二审法院,在当时不法侵害的情况下,于欢如何才能实现以一敌十,即制服侵害人,实现了正当防卫,又没有造成侵害人不必要的伤亡后果,且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。二审法院怕是无法给于欢指出一条合理的防卫之道,恐怕任何人都答不出于欢的防卫方法,除非于欢是武林高手,就象方世玉、黄飞鸿,三下五除二,把这11个侵害人轻易打倒趴下。同时,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,应该指导现实生活,而该案的判决却无法指明于欢如何才能实现正当防卫,不能正确指导现实生活,这就是该案判决的缺憾。

    因此,我们认为,防卫人在以弱抗强、以少抗多的情形下,要求防卫人反击时“点到为止”,苛求防卫人不能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,这是坐而论道的说法,是不现实的,对防卫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,将防卫人都当成了武林高手。这样判法,只能导致孙明亮、于欢们的正当防卫无法施展,也使得国家倡导的正当防卫难以实施,不利于人们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要求,也违背了防卫反击行为本身应遵守的“丛林法则”。

   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,只是法律对正当防卫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,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依据,并不能指导防卫人如何实施防卫行为,实现防卫的目的还得依靠“丛林法则”。一般而言,依据“丛林法则”实施的正当防卫,并不构成防卫过当,这是正当防卫的暴力反击性质所决定的,只有在防卫人处于优势地位,侵害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,防卫人对侵害人过度反击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时,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。防卫人处在防卫优势时,其处在“丛林法则”上端,比较容易实现正当防卫,能够及时制止不法侵害,在此情况下,使用高强度反击是没有必要的,由此造成侵害人严重受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,可以构成防卫过当。

    作者:陈文飞,温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,刑法学硕士。图片来自网络,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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